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规定,按照青人社厅发[2019]12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350.00元调整到1530.00元,每月增加180.00元,本次调整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2020年1月10日